
又做平台又做莊家?利益衝突、客戶資產沒做好隔離成死穴!香港財長陳茂波:證監會在實施有效監管

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 7 日在上海出席「從香港到世界:連接國家與世界的金融橋樑」午餐會致辭時表示,香港正開闢出新賽道,就是「互聯網 3.0」,包括虛擬資產,陳司長特別提到,虛擬資產這一領域在早前出了些事,但港府從事件發展下來的經驗所得,發現問題的癥結在於沒有做好監管,而港府正著力處理這一問題。
陳司長在致辭中明確點出香港接下來的重點發展,港府已開闢了新賽道、新領域,有兩個領域,一個是綠色金融、綠色科技,另一個就是「互聯網 3.0」,包括虛擬資產。陳司長提到,「香港證監會從今年六月一日開始發牌,在實施有效的監管中讓它負責人和持續發展。這一塊在我們宣布以後,吸引了很多海內外有興趣來的企業,我們辦了兩、三個活動,在這方面給業界交流,到來的超過一萬人,非常熱烈。」
利益衝突、客戶資產沒做好隔離成死穴!
陳司長在會上直言,「這一塊(虛擬資產)在不同地方前陣子出了一些事情,我們總結經驗,原來出事的都是因為未有好好的監管,它在運營上出現不規矩的運營,比方說把自己的錢跟客戶的錢混在一起,比方說自己是一個平台,同時也做莊家,有利益衝突。」
區塊客早前報導,國際知名大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 FTX 於 2022 年 11 月初被「爆料」,最先由外媒 Coindesk 一篇文章,標題為「Sam Bankman-Fried 加密幣帝國中的交易巨頭 Alameda 資產負債表模糊不清」引起,據 Coindesk 引述一份內部文件顯示,截至 6 月 30 日 Alameda 公司資產達 146 億美元,其最大的單一資產為 FTT 代幣(即 FTX 交易所平台幣),其中包括 36.6 億美元已解鎖 FTT、2.92 億美元未解鎖 FTT、以及 21.6 億美元 FTT 相關抵押品,其他資產也以加密貨幣為主,其中佔大量的是跟 Alameda 有密切關係的項目代幣,包括 SOL、SRM、MAPS、OXY 和 FIDA 等,讓人質疑 Alameda 的財務健康狀況,擔心公司是否會資不抵債。
而 Alameda 公司亦被爆料與 FTX 交易平台關係千絲萬縷,帳目混亂不清,從而再揭出 FTX 交易所挪用客戶資產,在接連被揭發諸多違規操作後, FTX 終宣布申請破產。經歷過或耳聞過「FTX 爆雷事件」的加密貨幣投資者應該有深刻體會,深明交易平台在用戶資產與平台營運資金上作出合規且正確隔離的重要性。
事實上,交易所有沒有把用戶資產與平台營運資金作清晰全面隔離,是全球各地監管機構最為關注的要點之一。台灣金管會於本年 3 月底已公開說明,「近期金管會將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輔以加強業者自律及資訊揭露透明之原則,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VASP) 指導原則』,就 VASP 有關資訊揭露、商品上下架審查程序、客戶與平台業者資產分離保管、交易之公正與透明度、洗錢防制、客戶 (消費者) 權益保護、資訊安全、營運系統與冷熱錢包管理及機構查核等面向提出管理架構之指導原則,以利 VASP 據以遵循,加強對客戶之保護,提升交易透明度,並持續落實洗錢防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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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申領牌照,要怎樣做?
香港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在今年 6 月 1 日正式上路施行,並於即日起開始接受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申領牌照。根據證監會(SFC)發表的過渡安排通函,6 月 1 日前已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將有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可在未來一年內繼續營運,但必須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提交牌照申請。
香港證監會表示,「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為過渡期,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即日起的 9 個月內提出牌照申請,並確認將遵守監管規定,則可被視為「已獲牌照」,可繼續提供服務,直到證監會就其牌照申請作出決定。
香港證監會指出,過渡安排僅適用於提供「非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至於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方面,則並無任何過渡安排。有意提供「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須受到香港的證券法例所規限,並僅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取得相關牌照後,方可展開業務。
為既有平台提供一年過渡期
上述過渡安排旨在為香港既有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夠的時間,讓他們能夠在申領牌照的同時,加強檢視並修訂其系統與監控措施,從而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另針對無意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則應着手以有序方式結束業務。通函強調,參與過渡安排的虛擬資產平台業者,必須在 6 月 1 日前就 「設有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單純在香港設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殼」業務並不足夠,香港證監會的評估標準還包含:
a)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於香港成立為法團;
b)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香港是否設有實體辦公室;
c)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香港員工對於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權;
d)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關鍵人員(例如負責交易系統運作的人員)是否駐於香港;
e)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並於香港擁有獨立客戶及真正的成交量;
f) 是否有可證明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於 2023 年 6 月 1 日前正在香港營運的其他因素(例如就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交易系統設立、交易安排及組織架構而言)。
值得注意的是,6 月 1 日之前「並非」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不具備資格參與過渡安排。通函提到,這類平台在獲得證監會發牌前,不得在香港開展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業務活動,亦不得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任何虛擬資產服務,否則將被視為無牌營運,屬於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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